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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机关、
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7月起适当增加其生活补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3年9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工人),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5元。
  二、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在中教五级、四级和小教三级、二级的教师和相应工资级别的离退休干部(无工资级别的按当时的相应工资额,下同),1993年工资改革中增加的离休费低于140元、退休费低于130元的,按140元或130元补足;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七级、六级和小教五级、四级的教师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增加的退休费低于95元的,按95元补足;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在中教八级、小教六级的教师和相应工资级别以下的退休干部,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增加的退休费低于73元的,按73元补足。
  三、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增加离退休费和此次增加生活补助费的政策,不涉及其他待遇。
  四、各单位此次增加的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并相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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