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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通知

  2.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摊、收取办法以及三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予以核算、分摊,并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公布三项基金的明细账目,接受业主和业主管理组织的监督。
  3.发生的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向银行提取。所提取的费用应与维修分摊的费用相一致。市、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将择期对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加快原房管所转制为物业公司的运作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业主委员会不仅代表私房业主,而且代表公房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包括公房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
  2.原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划小核算单位。以业主委员会区域为核算单位,核算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费、维修费、保洁费、保安费等,并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服务标准和配置人员。
  3.公有住宅售后区域内未出售的公房租金应归公房所有人。公房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取的房屋租金除按协议(合同)支付管理费、小修费等外,其余部分应按业主委员会区域设立维修基金。今后调整租金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全部进入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4.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宅区域,也可参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公房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逐步向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过渡。
  四、物业管理公司运行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包括管理、维修、绿化等年度管理计划,尤其是对房屋的维修计划等重大事项,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2.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应将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3.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房屋和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和检查。发现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组织维修,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4.按照合同和市房地局规定的绿化等级标准和养护要求,做好绿化养护管理服务。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进行保养维护,保持绿化和围护设施的完好,不断提高绿化存活率和绿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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