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7]第427号 1997年5月19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现就业主委员会运作、维修基金管理、房管所机制转换、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1.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上的住宅楼和住宅区域,目前尚未成立管房小组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在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
2.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下的住宅区域,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在8月底以前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组建业主管理组织,应该按照《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房地局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指派,但公房业主代表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公有住宅出售率超过50%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私房业主担任。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予挂牌,其办公场所应由房屋出售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予督促、协调。
5、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组织所属办事处加强对业主管理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帮助业主管理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提高业主自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共同搞好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
6.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在8月底之前应完成对所辖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政策、规定,房屋维修、养护的基本常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运作,业主委员会运作和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
二、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开列和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1.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对尚未开列银行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督促其按照市房地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列银行账户,在6月底前全部开户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