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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对连续3年亏损或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投资单位要会同其财政监交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九、投资单位应切实加强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并按时报送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
  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年度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核算内容、数据须真实、及时;财务情况说明书,需具体包括;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投资单位考核评价境外企业业绩的依据,随年报一并抄报政监交机关。
  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由投资单位报送其财政监交机关,并按规定附送有关查账报告。各财政监交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予以审核批复。
  十、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包括:
  (一)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等);
  (三)直接购买外国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等;
  (四)其他境外投资收益。
  十一、对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上缴:
  (一)投资单位属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或者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由投资单位汇总上交财政监交机关,上交比例一般不超过10%。
  (二)投资单位属于国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境外投资收益并入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投资单位属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机构、部门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的20%,由境外企业直接汇缴财政监交机关。
  应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必须在财政监交机关批复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上交。
  十二、经财政监交机关批准,投资单位在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具体免交期限由财政监交机关确定。
  投资单位应当将免交的境外投资收益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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