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游泳减溺工作实施办法
(1997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减溺工作的管理,根据《
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少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领导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县减溺工作。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含宾馆、饭店游泳池、戏水乐园),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北京市减溺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市减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体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对全市减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由市体委群体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应相应成立区级减溺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体委、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区县减溺工作的管理。各区县体委具体负责本辖区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的目标管理,并有专人负责减溺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游泳场馆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抓减溺工作,并配专人进行监督管理,要设有专职救护人员负责救护工作。各区县减溺工作领导小组要与场馆法人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减溺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减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体委将根据全市“死亡率”,指标,分解后下达给区县,并与区县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工作每年以“死亡率”,指标为主,年度死亡人数参考指标为辅进行。年度死亡人数参考指标数非“整数人”,的区县均采取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