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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年检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市地税局下发名单的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均应按照要求参加年检。
  由于其它原因未参加1996年劳服企业年检的,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后,可允许参加1997年年检工作。
  1997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劳服企业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四、年检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1997年劳服企业年检工作自8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止。
  (一)享受减免税期内企业的年检工作时间安排:8月30日前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字(1996)191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工作报经系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劳动部门年检机关;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受检企业分别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企业仍按区、县受检企业总数的30%掌握。
  (二)享受减免税期已过(包括未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年检时间安排:8月15日至9月30日为企业填写年检报告书、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时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劳动部门年检机关审批年检资料办理有关具体年检手续的时间。
  五、这次年检将对减免税期内的企业进行重点年检。一是重点检查安置各类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情况;二是重点检查企业对减免税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做好今年年检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计划,召开专门的年检工作会议,做好动员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做好相应的业务培训。在年检工作开始前,市劳动局、市地税局要对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的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专管人员进行培训。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的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也要根据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的要求,做好对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级年检工作人员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以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
  (三)各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及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在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12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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