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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7]10号 1997年5月28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地抓好个体私营业户建账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账建制。由于个体私营业户面广量大,建账能力普遍较低,建账工作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从大户抓起,发挥其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稳步推开,做到建立一批,巩固一批,逐步扩大建账规模,最终实现全面建账。根据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复式账,月营业额在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简易账。按照上述标准应建账户数量较少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建账营业额标准,扩大建账范围。建立复式账的个体私营业户,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指定专人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账务。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设量销售(营业)收入日记账、经营支出日记账、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账,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账簿的具体样式,在总局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积极创造条件按规定实行建账建制。
  二、合理确定征收方式,逐步推行查账征收。
  在实施建账过程中,要根据建账户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逐步由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在建账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于建立复式账的个体私营业户,可以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于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申报核实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要随着建账工作的发展,在不断提高建账质量的基础上,对账证健全、核算相对真实的建账户及时转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规模。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个体私营业户要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账户”。
  三、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加大定额调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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