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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四、关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为每年7月底以前。8月1日以后报送的材料,一律放在下一年度评审。报送材料的内容为: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如系转省市或转系列评审,还须附送原高级职务评审申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综合报告》(请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十五份,同时输入3.5寸软盘,格式:WORD或WPS;
  3.学历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证书和聘书,须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请顺序装订成册,原件于验证后退还);
  4.学术论著(须原件)一式一份,其中一篇供市会计高评委两位专家评价的主要学术论文则须另行报送一式两份复印件,并在主送论文前面附上“论文提要”(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推荐的,须在省市级以上杂志公开发表的论文;手抄的、无论文提要的,不予评价);
  5.定性定量考核材料和业务考绩档案一式一份,请将年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填入业务考绩档案最后一页“考核情况”内,并加盖公章;
  6.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并装入空信封内。
  五、关于外语统一考试和专家评价论文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必须是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除市职改办规定或认可参加评审的对象外,推荐评审对象均需至少提前一年参加国家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每年7月底收到评审材料后,由市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将推荐评审对象的主要学术论文分送两位评委,提出评价意见。
  六、关于转省市和转系列的评审
  凡在外省市、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已被评聘为高级会计师,现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复核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任职资格。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能履行高级会计师岗位职责的,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市会计高评委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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