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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
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7]49号 1997年5月29日)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去年组建的上海市第四届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01室,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直线〉;63219610×3401分机)。
  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员,作为正常推荐评审。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对于非财经专业的毕业生,还须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对于先评聘会计师职务,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在取得学历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不得少于2年以上。否则,须经答辩通过,才能进入评审。
  对于先评聘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
  对于破格推荐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附发《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破格条件进行推荐,并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同意。
  三、关于推荐工作程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工作程序,分为:单位考核提名,个人填交材料,整理综合报告,区县局审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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