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贷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科技贷款是运用信贷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具有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风险性大的特点,为了使科技贷款的审理按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操作,特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科技贷款的对象: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第二条 科技贷款项目自有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含30%)。自有资金必须专户存储。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贷款。
第三条 科技贷款使用范围:科技贷款用于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经中间试验或工业化试生产,向批量生产过渡有一定规模的,并经市科技局确认的科技项目。科技贷款是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购置设备和特殊厂房的装修,不能用于土建,并在“借款用途”中详细列出需要购买设备的清单及价格。
第四条 科技贷款采用担保或抵押的方式,并经银行认可。若采用方式,必须请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担保。
第三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科技局,上报材料包括: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注明贷款数量、期限、用途)。 2、已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材料复印件。3、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和本年度上个月财务报表。5、申请单位的贷款证复印件。
第六条 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由申请单位填写“深圳市科技贷款项目推荐书”,并连同本单位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度上个月财务报表、贷款证复印件报科技局(推荐书一式五份)。
第七条 填写科技贷款项目推荐书中栏目的要求:1、计划总投资>固定及无形资产投资;2、计划总投资=已投入筹资到位的资金+筹资落实尚未到位的资金+待落实的资金;其中:待落实的资金是指本次申请科技贷款的数额。3、已投入筹资到位的资金=股东投资+借款+其他;4、筹资落实尚未到位的资金一般情况下不发生,若有此项数据,则要填落实资金的具体时间和措施;5、借款期限一般为三~五年,利息部分不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