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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职工自立市场实施办法

  (三)进入“自立市场”的人员须与主办“自立市场”的单位签订租赁摊位协议书,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者必须佩戴有个人照片的胸卡。
  (四)严禁将承租的摊位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和出租营业执照。
  (五)根据有关规定进入“自立市场”的人员在两年内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市场管理责任制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立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维护“自立市场”经营秩序。
  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3.统一代征、代缴工商管理费、营业税、环卫费等。
  4.收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5.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6.“自立市场”的主办单位和所在区、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研究解决“自立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组织市场主办单位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进入“自立市场”的经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1.严重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转租、转包摊位或雇他人经营的;
  4.出租个体营业执照的;
  5.承租摊位的,长期不出摊经营的。
  第八条 开办“自立市场”或进入“自立市场”的经营人员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自立市场”主办单位的扶持:
  1.根据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对有条件建立“自立市场”的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建立“自立市场”的单位可享受各有关部门给予“自立市场”的扶持优惠政策。
  (二)进入“自立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可按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失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可持营业执照、《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印章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申领手续。
  2.下岗待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企业下岗人员待工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副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企业未发放补偿费的证明,到本人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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