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增设“诊疗费”等收费项目报销问题
(1997年6月23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抑制医药费过快增长,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经市政府批准在北京市各级各类有关医疗单位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公费医疗有关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院自批准实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之日起,对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及检查治疗费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凡未批准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疗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有关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