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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放尾气监督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放尾气监督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机动车辆排放尾气监督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二、本通告所称机动车辆是指装有汽油、柴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者大于500km/h的汽车和柴油车。
  三、机动车辆排放尾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由环保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净化装置或者使用清洗剂进行清洗。
  四、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污染检测,必须到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检测,否则不予发放由环保、公安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排放尾气许可标志。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五、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放尾气污染检测,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六、凡过境机动车辆未有排放尾气许可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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