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
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沪财城[1997]44号 1997年7月21日)
根据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对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在交易过户之日前后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其出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住房的部分可免于征收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和义务兵优待金。但在房屋出售时必须先按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的5%交纳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保证金的交纳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再新购住房或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前虽已新购住房,但尚未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售人可先行交纳保证金,在办妥新购住房权证后进行清算。交纳保证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发票;
5.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
6.出售人身份证。
出售人交纳保证金后,征收的税务部门在开具保证金收据的同时必须收回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作为减免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的依据。在出售所购公房发票上加盖已交纳保证金。征收保证金的税务部门应逐户建立档案资料,并将保证金解入财政专户。
二、保证金的退还
1.保证金退还限期:凡已交纳保证金的住房出售人,自出售住房交易过户之日起至新购进住房交易过户或新购房预售合同审核之日止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以及新购进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或新购房预售合同审核之日起至出售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止6个月内出售住房的,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可持购进住房的发票及房屋权证向原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2.退还保证金需提供的材料:新购进住房的发票及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的交易过户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证金收据》。
凡符合沪财城[1997]26号《关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新购住房受理权证登记实行联系单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证管理部门提供的已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影印件及《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新购住房已受理权证登记联系单》均可视同新购住房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