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入库税金
明细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京地税计[1997]2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79号),现对1997年《北京市地方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进行调整,并将有关报表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入库报表的调整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入库报表的变动,将1997年《北京市地方入库税金明细报表》“营业税”项下原“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分级次反映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
2、根据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及有关预算管理的调整,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1997年1至6月份的营业税,于6月底金库结帐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与金库核对后,一次性从“一般营业税”科目更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并在报送6月份入库报表时反映。
3、有关报表计算机程序的调整另行下发。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报表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和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精神,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代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报表》中一律统计在“金融”项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