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
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1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