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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
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1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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