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转让,按房地产评估值的1%向受让人收取登记费;
3.因房地产权内容变更,个人产权按每件100元、其他产权按每件200元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4.存量房地产的勘丈应按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每次作业收费低于50元的,可按50元收取。对经过初始登记以后,土地、房屋面积没有增加或者减少的变更登记,不收取勘丈费。
三、属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登记发证的,向购房人一次性集中收取:
登记费 实际购房款的0.5%;
房产登记勘丈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地籍图及土地勘丈费 25元;
房地产权证工本费 25元。
四、办理其他权利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按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抵押人计收: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计费基数按近期的买入价或评估值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个人买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的,按每件200元收取;申请其他贷款的,仍按总额累进计费。
2.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向当事人每件收取100元;
房屋维修、使用公约和物业管理文件,向当事人每件收取50元;
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而登记机构准予的,每件收取200元。
五、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1.登记资料以每套每次计:查阅10元;抄录20元;复印30元。
2.勘丈资料以每套每次计:查阅50元,复制300元。
六、拨地钉桩费
1.单位申请用地的拨地钉桩,按每件(四个桩)1304元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可加收326元。
2.郊县居民、个人申请用地的拨地钉桩,按每次100元收费。
3.水泥界桩每根20元;铁钉界桩、塑料界桩每根10元。
4.每个项目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等资料提供有关部门。如委托方自行需要资料,每套加收资料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