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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
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7]第150号 1997年7月1日)


市房地局:
  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为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登记费
  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计收: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
  新建房屋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
  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产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房屋用地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土地面积分摊计算值及发证附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0.30元。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
  1.因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个人产权按每件100元、其他产权按每件200元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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