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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7]126号 1997年7月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
  为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40号),现就使用安置补助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安置补助费是用于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待工人员、失业职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而给予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下岗待工人员、失业职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两年以上,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每安置一名失业一年以上的女35岁(含35岁)以上、男40岁(含40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给予安置补助费2000元;
  (二)每安置一名女35岁(含35岁)以上、男40岁(含40岁)以上的下岗待工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3000元。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下岗待工人员、失业职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试用期满后,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和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申领安置补助费;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
  四、用人单位申领安置补助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录用人员的《北京市企业下岗人员待工证》或《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二)职工调动的《职工介绍信》、《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影印件)、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失业职工)花名册(样式附后)。
  五、区(县)劳动局和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对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向市劳动局报送上季度安置情况。
  市劳动局调查核实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以批复的形式通知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持批复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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