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出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1997]52号 1997年7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快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对外营业单位,军工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省级在兰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在兰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列人工作计划,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
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有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门的防火安全组织,主要领导担任防火安全组织的负责人。要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干部,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工作组织,负责日常防火、灭火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