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并不少于15名。
6.技术工人
(1)合格焊工、电工、仪表工、安装钳工、管工、筑炉工满足施工需要,焊工合格项目不少于12项;
(2)应有2名以上持证燃气司炉工;
(3)应有2名Ⅱ级以上无损探伤人员。
7.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现场热处理设备等。
8.工艺文件及管理制度
(1)锅炉改造质量保证手册;
(2)锅炉改造施工工艺;
(3)焊接工艺及评定试验报告;
(4)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调试运行工艺;
(6)原材料、原器件验收制度;
(7)施工技术图纸、文件审查修改制度;
(8)施工工艺纪律检查制度;
(9)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10)焊工管理制度;
(11)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检定制度;
(12)人员培训制度;
(13)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9.应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申请《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应有锅炉专业、焊接专业、电气及热工仪表和自动控制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并掌握锅炉专业知识;电气及热工仪表和自动控制高级工程师应有锅炉调试运行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设计的经验;
4.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并不少于25名。
5.燃气锅炉改造设计规范。
第八条 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报告重点概述本单位从事改造工作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等情况,说明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40日内,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经研究后给予申请单位批复。
3.申请单位接到同意受理的批复后,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准备。
4.受理申请后,市劳动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局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5.市劳动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批准其相应的改造资格,发给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审查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