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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京劳特发[1997]109号 1997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改造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技术条件及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能力,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改造工作。
  取得《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进行锅炉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根据锅炉改造设计单位制定的方案,进行锅炉改造的施工和调试。
  锅炉制造单位或其指定代理商在京常设的维修机构,应向市劳动局注册备案,所制定的锅炉改造方案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可以对本单位产品进行改造工作。
  第三条 《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由市劳动局审批发放,正本存档,副本用于联系业务(影印件无效)。
  第四条 《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即失去改造资格,市劳动局注销原许可证。
  第五条 持有《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改造质量保证体系;
  3.适应工作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工作需要的完好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办公场地、交通工具。
  5.技术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锅炉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作管理经历,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2)应有锅炉专业、焊接专业、电气及热工仪表专业的工程师,并掌握锅炉专业知识;电气及热工仪表工程师应有锅炉调试运行工作能力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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