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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
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304号 1997年6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3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抽派计算机技术人员,帮助退税部门解决技术问题,并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所列项目,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于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的、但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需要发函调查(即经过“组合查询”后仍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逐笔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中字段的填写补充说明:
  字段HGNAME:填写报关单上的“出口口岸”。
  字段HGCODE:填写报关单上的“出口口岸”码,4位。例如:报关单上“出口口岸”及“出口口岸”码为青岛海关(42/00),则填写“出口口岸”码:4200。
  字段CPCODE:填写纸质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代码,可能与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不一致。10位。
  字段BGD-NO: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海关报关单号”的填写规则填报。1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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