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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区分限额内外实行不同利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单位住房委托贷款
区分限额内外实行不同利率的通知
([19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5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年]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1997年7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区分限额内外,实行不同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区分限额内外,实行不同利率。限额是指申请委托贷款的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减去已发放给该单位委托贷款余额(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后的80%。
  二、限额内的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三年以内(含三年) 5.13
  五年以内(含五年) 5.49
  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委托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无论流动资金委托贷款和固定资产委托贷款,一律按上述利率执行,不得浮动。
  三、限额外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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