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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第27号 1997年6月18日)


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对城镇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仍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12%税率征收房产税。为促进房地市场流通,缓解商品房空置,对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等,可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采取“先租后售”方式进行销售的有关税收处理。在先进行出租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收5%的营业税和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全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出售时的价格如扣除原先租金收入并扣除后的差额开具售房发票的,可就差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出售时价格未扣除原先租金收入而按全额开具售房发票的,则按规定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经营方式的税收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售后包租如仍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收取租金的,应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服务业”税目计征5%的营业税和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的余值依1.2%年税率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租金收入转交给购房者时,不论是否开票结算,对购房者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包租手续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征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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