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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政策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
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政策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第30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导致职工在工作调动时无法及时转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无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为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就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凡符合《条例》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职工就可以提取其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职工所属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应当为该职工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证明。如果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因其所属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甚至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则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前或同时,其所属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补足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根据《条例》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中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不能获得往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果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因其所属单位没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而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该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所属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补足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且提供与该职工贷款金额相等的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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