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仍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减免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减免税的条件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的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4.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实行年审制度。报经批准已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对其已经享受的减免税进行自审,认真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新技术企业填制《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审表》,同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局一式两份进行年审。主管税务局经过认真审核,签注年审的具体意见,将此表退纳税人一份,做为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依据;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以及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做为其补缴税款,恢复缴税,以及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给予处罚的凭证(通知)。主管税务局留存的《年审表》应连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其他资料一并存入纳税人纳税档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在年度终了后进行自审,也不认真填制和不报送《年审表》的,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并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应自行恢复缴税,否则,税务机关按拖欠税款处理。
6.主管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要设立台帐进行管理。台帐要分别登记纳税人全称、成立时间、开业时间、批准为新技术企业的时间、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财务核算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减免税依据、减免税条件、减免税性质、减免税申请和审批时间、批准减免税起止日期、减免税金额、减免税年审情况、恢复缴税的时间。
7.按照审核权限,凡由主管税务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及审批文件上报市局备案。
8.为了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情况,主管税务局要按市局的文件规定,认真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于年度终了后三月底前报送市局,以便市局汇总上报总局。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071号《关于
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市局其他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