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附报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有关复印资料。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技术交易“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性收入申报免税合同汇总表”及其附表、技术所有权及其技术存续时限的证明文件;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北京市科委或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园区办公室核发的“新技术企业证书”、“新技术企业损益表”、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证明文件、新技术企业职工总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以及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财务核算地、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相应资金的资料;校办工厂(农场)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校办企业证书”、主办院校出资证明和委任负责人的委任证明及企业上交利润情况的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四技收入”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其技术合同有效期及其有效期满一年以内收入实现的当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审批,或审核签注意见上报审批。
四、减免税的管理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对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申报程序申报而未被批准,以及未申报而擅自不缴纳所得税的,应视为偷税,并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关于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规范减免税政策执行期限,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其如属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办法。如纳税人已选择这一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而这个下一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预退库,这个亏损年度也应计算在减免税执行期内,但其亏损可在核实的基础上按补亏办法的规定,从下一年度起连续用以后不超过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补。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满六个月(含)以上的,按其一年计算减免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