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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130号 1997年7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99号文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超出这个范围,不属于减征或免证的对象,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对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纳税人损失,按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上报市局。其中,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后执行。
  2.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含丰台、昌平科技园区,下同)内经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由市局审批后执行。
  3.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非上述列举的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具体说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条件、性质,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各税缴纳等情况。
  2.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后,经逐项审核,凡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发给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纳税人按申请书中所列栏目如实填写,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后,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批或审核签注具体意见上报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和条件、标准的,应签注意见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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