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劳护[1997]138号 1997年7月25日)
各区劳动局、社保局,蛇口、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安委会:
为了全面推进和实施我市第二届“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落实市安委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基层安全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召开”的指导思想,经研究决定,在8月份“安全教育宣传月”期间,市、区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联合开展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的重点是:近年来工伤事故多发,重复事故屡禁不止,工伤赔付率高,投保率低的企业;尘、毒危害严重,分级测评为有毒有害作业二级以上企业,发生过急、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企业;电梯、起重机等特种危险设备问题较多的业主和安装维修保养单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企业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聘任注册安全主任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企业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4、职业危害严重岗位整改情况;
5、电梯、起重机持证运行情况;
6、工伤投保情况;
7、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情况;
8、安全用电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
根据专项检查的对象和检查内容,市劳动局与市社会保险局将联合组成事故处理与工伤保险、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等若干个专项检查组。各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险分局也要结合本区实际,组成相应的专项检查组,对近年来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四、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本次检查采取“集中力量突破难点。分组把关,注重实效”的方式进行。
1.在实施检查前各区应对检查人员认真做好有关业务培训和依法行政教育,明确政策法规规定、执法程序和检查的具体要求。
2.在检查时应根据各专业检查组检查重点,对受检企业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查证落实,凡是今年以来已发过整改指令书,而至今仍无实质性整改,危险状态依然存在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由新闻单位配合曝光。
3.实施检查时应根据《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使用“深圳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作全面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卫生综合检查,并做好记录和评价。(表格样式由市劳动局统一提供,各区自行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