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减少噪声污染,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工作、学、生产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控制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市区中环路以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除外)一律严禁鸣笛。
2、农用运输车严禁进城营运,运送蔬菜的农用机动车、柴油三轮车停车时必须熄火。
3、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要严格控制警报器使用,非执行任务期间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执行任务使用警报器时,也应减少使用次数,缩短鸣笛时间。夜间9时至次日早晨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除外)。
4、机动车辆行经交叉路口、繁华路段时不准鸣笛开道。车辆在夜间行驶过程中需要超车、转变,并线等应使用灯光示意,不准鸣笛。出租车、小公共汽车不准鸣笛揽客。
5、机动车喇叭、怪音喇叭、各种谱音喇叭及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车辆,一律予以拆除、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