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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专治活动,惩治、打击不法分子,保持首都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八章 群众纪律

  第三十三条 依据总政编印下发的《拥政爱民教材》(试用本),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等教育,打牢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组织官兵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 。
  第三十四条 既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又要坚持高姿态、严要求,妥善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要从全局上认识和处理问题,不在具体枝节上斤斤计较;要严于律己,多从自身找责任;要主动协商,严格按政策办事。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军,严格管理部队。按照条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官兵言行。加强对小散远单位和零星外出人员、生产经营人员的管理教育,出现军民纠纷问题应迅速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群众纪律的检查。定期派出群众纪律检查组,走访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听取反映,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注意发现、培养拥政爱民先进典型,依据军队《纪律条令》,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开展“争当首都见义勇为好卫士”活动。激励官兵增强保卫首都、爱护首都的责任感,树立驻京部队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对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将授予“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章”。
  第四十条 加强拥政爱民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先进事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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