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支援地方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三总部关于支援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关规定,发挥驻京部队优势,积极支援首都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每年集中使用驻京部队1/3的义务劳动日,由卫戍区统一协调,支援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参加首都绿化美化义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驻各区(县)部队由人武部(或牵头协调单位)负责协调,参加驻地义务劳动。
第二十五条 开展“科技助民”工程。发挥驻京部队人才、技术的优势,围绕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着眼长远,发挥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助民活动,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此项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
第六章 扶贫帮困
第二十六条 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要把扶贫帮困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据总政治部《关于部队参加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山区的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驻京部队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央、总部关于“统一领导,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要求,参加所在街乡镇组织的为贫困地区及灾区募集衣被活动。
第二十八条 深入开展“温暖工程”活动。把孤老烈军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作为扶助重点。人武部要做好“温暖工程”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支援教育事业的发展,每年为首都边远山区教育基础薄弱学校办几件实事,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为贫困山区发展经济培养人才。
第七章 抢险救灾
第三十条 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活财产安全,是我军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队应按上级要求,做好应急方案和人员、器材、车辆、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现洪涝、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要按照上级机关和地方的统一协调部署和指挥,圆满完成抢险救灾任务。遇有紧急情况应边行动、边请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