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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活动内容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经验。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着重抓好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四有”新人,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酒绿灯红”的影响,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注意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四)深入开展军民同学雷锋、学英模、共树新风活动,争当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礼貌待人、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见义勇为、爱护群众的典范。
  (五)开展创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活动,模范遵守北京市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创建文明地区、文明村镇(乡)、文明单位中起表率作用,树立驻京部队良好形象。
  (六)重办实事,大力支持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为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办好“少年军校”,为培养跨世纪人才做贡献。
  第十八条 军民共建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地方领导为主,部队积极主动参与;
  (二)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共建自建互相促进;
  (三)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四)以就近就地为主,有利于军地建设。
  第十九条 工作标准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共建活动做到人员、内容、时间落实。
  (二)军地关系密切,共建效果明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纳入党政议事日程。
  (四)坚持正确共建方向,防止重利轻义等不良倾向。善于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推广典型,不断提高军民共建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首都军(警)民共建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负责首都军民共建活动日常工作,制定规划,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搞好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军民共建关系应经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报区(县)共建办备案。共建关系确定后,要签定共建协议书,制定共建活动规划,建立会议、检查、 总结、表彰制度和共建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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