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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九)协调地方党委适时召开议军会,解决驻军实际问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等问题。
  第九条 驻各区(县)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上级党委、机关和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县)人武部或牵头协调部队协调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独立团以上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参加驻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出席军地双拥联席会议,分散执勤部队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作为双拥工作联络员。
  第十一条 协调工作制度
  (一)制定计划制度。年初,要制定出本区(县)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规划。通过工作会议或协调会议,调整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军事生活制度。每年协调安排市及区(县)领导到驻地部队或民兵训练基地过一次“军事日”,体验军事生活,学习军事知识,参加军事训练。
  (三)汇报交流制度。年初上报工作计划,半年、年终向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活动,随时上报。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办公室将以情况简报形式进行交流。
  (四)表彰奖励制度。发现培养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与市及区(县)有关部门一起,表彰奖励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牵头协调经费由本区(县)双拥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分别设在卫戍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武部,具体负责全市及各区(县)国防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驻京部队要依据《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及《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发挥部队优势,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四章 军民共建

  第十五条 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要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提高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目标。
  第十六条 按照党中央和军委有关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军民共建为基本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在抓好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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