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1997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京部队的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和发展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军政军民关系,遵照军委江泽民主席关于增强“首都意识”的要求,依据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双拥工作的实际,现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加强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团结,是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也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履行好我军职能的需要。驻京部队要把双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广大官兵要自觉增强首都意识,积极参与,努力创造首都双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首都北京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军兵种首脑机关所在地,是对内对外的窗口。驻京部队的拥政爱民工作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为全军部队做表率、当样板。
第四条 拥政爱民工作要围绕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和部队的中心任务来展开, 树立全局意识,努力为首都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牵头协调,由北京卫戍区负责,具体工作由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 驻各区(县)部队拥政爱民的牵头协调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武部或驻区(县)部队轮流负责。
第八条 牵头协调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驻军同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深感情、密切关系;
(二)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驻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协调组织驻军参加社会义务劳动;
(四)协调组织驻军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六)协调组织驻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七)协调解决军地军民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纠纷问题;
(八)协调军地安排年度双拥工作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