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
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
(市工发[1997]12号)
各区县工会,各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单位,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工会组织在投资设立企业时,应严格区分工会资产与国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坚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后,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各级工会投资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时对工会资产按以下情况审核确认: 1.市总工会直属单位和各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基层工会,以工会资产投资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市总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信证明。 2.各区、县工会及其所属基层工会,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时,由各区县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信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工会资产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时,按其工会隶属关系,依第1、2款的规定由市或区(县)总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信证明。 4.各级工会及其直属单位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按第1、2款的规定由市或区(县)总工会财务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5.各级工会以工会资产出资开办其他性质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时,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执行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人资金专用帐户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进行评估作价。
三、市、区(县)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使用北京市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资信证明》(样式附后)
四、各级工会及工会职工技协投资设立企业,已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应提交证书复印件作为资格证明,尚未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京工发(1992)1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