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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规定: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在使用“调整法”进行调整时应注意:若需要调整进货数据,则必须调整相应的出口数据。
  二、对外承包工程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要求:采用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的业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是“两单两票对应”。
  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并且属于不同类商品的,应重点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此落实工作可发函至海关或由企业去海关核实,并由海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对经退税部门批准、已由出口企业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即:若同一种商品需要按规格、尺寸进行明细核算的,则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规格、尺寸进行扩展(10位);若同一种商品的规格、尺寸相同但购进单价不同,则不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购进单价进行扩展(10位)。
  五、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代理出口证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编号必须为12位数字。根据我市情况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开具证明的编号规则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共10位);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编号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项号(共12位)。此编码规则于1997年7月1日开具单证时执行。
  其中:1.年份:开具证明的年度。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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