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
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园区国税局:
现将《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省局苏国税发(1997)266号《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的分类
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制作和取得的反映税收征管情况、明晰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及内部工作权限、责任的各类资料。税收征管资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方式不同,可分为:
(一)户籍资料。户籍资料是指反映纳税人基本概况并在一定时期内与征收管理直接相关需经常使用的各种资料(详见附表一)。
(二)日常征管资料。日常征管资料是指日常征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反映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情况的资料(详见附表二)。
(三)稽查资料。稽查资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收集或制作的各种证据、工作报告、来往文书等资料(详见附表三)。
(四)综合资料。综合资料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收集、整理各类征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类别汇总制作的用于反映本单位税收征管综合情况的各种税收征管统计台账、报表,以及存有本单位税收征管情况的各种数据软盘等(详后见附表四、五)。
二、资料的归集、整理
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应责任到人,资料受理(制作)人员应负责资料的归集、整理、录入、移交,并对资料的完整、齐全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应将资料的归集、移交、保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
(一)资料的归集
征管资料实行分类收集,由管理、征收、稽查系列所属各岗位负责归集本部门所涉及到的各类征管资料,其中:
a.户籍资料由管理系列相关岗位负责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