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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国税机关可依据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发票发售数量,通过发售系统调整IC卡有关内容,办理发票结报等有关手续。

五、预储税款

  第十五条 预储税款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在结报或代开发票时应存入税款预储账户的款项。增值税预储税款、从价计征消费税的预储税款计算公式为:
  预储税款=已开具发票销售额×预储税款比率
  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预储税款计算公式为:
  预储税款=销售数量×单位预储税款额
  第十六条 纳税人将国税机关已加盖公章的《结报表》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预储税款存款手续。金融结算窗口确认存款后在《结报表》上加盖戳记,并返还纳税人。
  第十七条 纳税人将已加盖金融结算存款戳记的《结报表》送国税征收机关进行审验,征收机关确认纳税人在税欲预储账户全额存款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发售新的发票。
  第十八条 对由国税征收机关代开发票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1、一般纳税人持已加盖国税征收机关公章的《结报表》到金融结算窗口按规定办理税款预储手续,金融结算窗口确认存款后在《结报表》上加盖戳记,并返还纳税人,交国税征收机关一份,征收机关据此代开发票并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留存联上加盖“已结报”戳记;
  2、小规模纳税企业由国税征收机关代开发票及税款预储手续,可比照上述C类一般纳税人程序办理。国税征收机关也可直接将发票实际开具的增值税税款征收入库。
  第十九条 使用发票较少的纳税人,经国税征收机关核定,一般实行每月两次预储税欲制度,分别于月份中间15日、月份终了前办理税款预储手续;个别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月预储税款,每月底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发票结报手续,并足额预储税款。
  第二十条 进行货物经营活动而不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视同销售行为),由国税征收机关确定其预储税款的次数和期限。按第十九条原则办理。

六、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 每月10日前,纳税人按规定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国税征收机关填制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由税务机关通知金融结算窗口将税款划转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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