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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发票发售、结报

  第八条 国税机关发售发票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制度。对A、B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发售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的用量;对C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发售一般不超过十天的用量。对小规模纳税人发售的普通发票每次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的用量。但对发票使用量很少的纳税人,手写发票每次至少发售一本,不得拆本发售。
  第九条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按要求填报《山东省税款预储账户票款结报表》(以下简称《结报表》,表式附后),并同时交验已用发票存根联和未用完的发票,结报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A、B类一般纳税人发票的审验、结报程序:
  1、A、B类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已用专用发票存根和《结报表》,交国税征收机关审验。
  2、国税征收机关审核人员对纳税人的发票存根和《结报表》进行审验,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有无违章问题。发票封面是否按要求正确汇总,《结报表》填写项目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凡审验有问题的,应责令纳税人纠正或按规定处罚,凡审验无误的,对整本用完的发票,在发票封面上加盖“已结报”戳记;对整本未用完的发票,在每份已开具的发票上加盖“已结报”戳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注明“验讫”字样,并由审验人在《结报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结报表》交纳税人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第十一条 对C类一般纳税人发票的审验、结报程序:
  1、凡由国税机关代管自开发票的,国税征收机关应逐份审验,其程序与A、B类一般纳税人相同。
  2、凡由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在每次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并由纳税人填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表式附后)和《结报表》,报国税征收机关审验。国税征收机关审验无误后,在《结报表》上加盖公章,交纳税人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小规模纳税企业需代开专用发票的,按第十一条C类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办理购票、票款审验、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使用到期的发票,在纳税人最后一次结报时,国税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对未用完发票在监制章处剪“V”形角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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