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税款预储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向国税征收机关结报发票时,将发票所开具的销售额(不含税。下同)或销售数量和国税征收机关核定的预储税款比率(单位预储税款额)计算的增值税、销费税税款存入“税款预储账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清算税款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由国税机关管理,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均适用本试行办法。对不使用发票进行商品货物销售活动的纳税人或发票使用量很少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比照本试行办法责成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实施相应管理。
二、设立税款预储账户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立的金融结算窗口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并将户名、账号以及企业的会计结账日期、会计核算方式报国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五条 税款预储账户专门用于纳税人已实现税金的预先存储。预储税款未解缴国库前其资金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归纳税人所有。
三、核定预储税款比率
第六条 预储税款比率是指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人计算存入税款预储账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占应纳税销售额的比例。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的纳税人,预储税款比率为按销售数量核定的预储税款额。
第七条 预储税款比率的核定原则
1、国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上年度的实际税负率,结合当年税收增减变化因素逐户核定。
2、实行税款预储制度初期,预储税款比率在年度内可据实调整并适度从低,以实际税负的70%左右为宜;对以下情况可相对从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税负:
(1)经常发生视同销售业务,且视同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较大的纳税人;
(2)发票使用量很少,且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较小的纳税人,如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物资供销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3、以后年度,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调整预储税款比率。预储税款比率一年调整一次,没有特殊原因年度内一般不予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