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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实行税款预储管理的方法、步骤:
  先期试点工作经验表明,由于实行税欲预储制度政策性强,工作力度大,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为确保税款预储管理制度的顺利试行,减少工作阻力,省局决定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总结,取得成功后再逐步推广。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试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工作的领导。实行税款预储管理制度,是深化征管改革的一项具体重要措施,各级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建立税欲预储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要由领导挂帅,成立专门的班子,积极、主动地搞好税款预储管理的试行工作。
  (二)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深入细致地解释、发动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试行工作外部环境。
  (三)边试点,边总结,边提高,以点带面
  第一步,今年下半年,已经先期试行税欲预储管理的市、地,主要抓好完善、规范、巩固工作;尚未试行税款预储管理的市、地至少分别选择一至两个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城区征收机关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
  第二步,今年年底到明年上半年,全省争取在所有城区征收分局全面实行税款预储管理制度,农村征收分局有条件的亦可试点和逐步推行。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试点工作必须既积极推进,又扎实稳妥。各市地可根据省局的统一规定,本,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不便实行税欲预储管理的纳税人,国税征收机关可采取其他措施实施相应管理,可按税法规定重新核定纳税期限,实行按月分次级纳税款等管理办法,与实行税款预储管理相吻合。
  (三)各地在实行税款预储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经验、好作法,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告省局。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有关表格由各市地自行组织印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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