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7]62号 1997年7月1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检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正确认识实行税款预储管理制度的目的。本《试行办法》是在总结我省部分市、地实行税款预储管理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过广泛的调查和论证后,提交全省增值税管理专业会议讨论形成的,目的在于强化国税部门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主动管理,贯彻落实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充分体现“以票管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增强以法治税和依法纳税意识。对此,各级国税局要有正确的认识。
二、实行税款预储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三、实行税款预储管理的适用范围:
建立税款预储账户的宗旨是,通过严格纳税人发票管理,达到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管理的目的。因此,本试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对使用发票量很少或不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比照本《试行办法》实施相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