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议机构应对复议申请进行书面审核:
(1)复议申请是否符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之规定:
(2)复议申请的理由和要求是否明确;
(3)列举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
3、根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求,复议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经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核,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处理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对于不符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无效申请,亦应在法定期限内制发《不予受理裁决书》或《限期补正通知书》,并将复议申请发还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对于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过期不补正的则视为未申请。
复议机关在送达上述文书以及其它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复议文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同时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
1、复议机构正式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专门承办人员办理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并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材料或者相关证据。
2、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同时要多方面查资取证,包括向争议双方当事人调取资料和证据,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清事实。在此基础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写出复议审理报告,呈送同级复议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