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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
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30号 1997年8月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保障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结合我局税收法制工作实际,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现将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刘影;联系电话:282397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国税发[1997]119号)的要求及确定的管辖权限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承办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工作。各级复议机构承办各类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将所承办案件的全过程建立复议档案,详细记录承办过程、承办人员及所使用文书、资料等。各级复议机构在承办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该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复议机构受理。
  2、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按规定格式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以及与税务争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3、复议机构如遇有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复议机构如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管辖权限,确定自己对该复议申请是否有管辖权。复议机关对该复议申请若拥有管辖权则要再行仔细审核;复议机关对该复议申请若无管辖权,则应当按规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既是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已按法律规定确认自己无管辖权,但未经上级税务机关许可,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税务机关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双方需请求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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