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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被转发的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276号 1997年5月2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情况进行清理,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通知要求进行培训,并作为重点纳税户管理。请在六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送市局,以便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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