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
工商企业集团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6号 1997年5月29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各个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归集团所有,而实际使用土地仍是集团所属企业,因此,土地使用税仍由集团所属企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