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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 1997年6月6日)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

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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