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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北京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七、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和发布
  劳动行政部门通过本市1985年以来工资及相关经济指标的历史数据,建立数学线性回归模型,对工资增长的理论值进行预测。然后,根据国家确定的工资增长幅度,并以本市的年度经济增长率预测、社会劳动生产率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工资增长理论值进行适当调整,提出初步方案,商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机构,并经专家研究论证后确定,报劳动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劳动行政部门发布。
  工资指导线每年发布一次,时间为四月中旬,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按规定不得超过而当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超过预警线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北京市199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1996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
  (一)国内生产总值(GDP)1607.3亿元,不变价计算,比上年增长9.1%。
  地方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8.2%,其中工业系统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1%;非工业系统增加值比上年增长6.6%;区县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1.5%。
  (二)全部职工劳动生产率32738元/人。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7.4%。
  (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9579元,比上年增长17.6%;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9421元,比上年增长15.6%。
  (四)零售物价指数107.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11.6%。
  (五)扣除物价因素,全市职工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5.4%和3.6%。
  (六)全市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5.0%,比1995年的10.1%下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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